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责任书》样本
2017/8/10 18:07:50 点击:
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责任书》样本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,严厉打击盗窃有色金属、“三电”设施和收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,全面落实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》,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长效工作机制,按照省公安厅、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,特签订责任书:
一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:城乡居民及企废钢网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家具,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。
二、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:用于建筑、铁路、通讯、电力、水利、油田、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,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。
三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在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、营业厅、主要通道、保管库房、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。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,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。特种行业经营者太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、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,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。
四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,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,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;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。
五、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、承揽下列废钢网物品:1、易燃、易爆物品,剧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;2、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,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;3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;4、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它物品。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,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,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、公安机关报告废钢网。
六、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,服务对像为个人的,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,如实登记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。服务对象为单位的,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,如实登记单位名称、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,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、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。
七、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,除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新旧程度等信息外,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登记相关信息:物品为机动车的,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、车型、颜色、牌照号码、发动机号码、车架号码等;物品为非机动车的,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、型号、颜色、编码等,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;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、油田、供电、电信通讯、矿山、水利、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,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。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。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。
八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,本单位(个人)、派出所、备案单位各一份。
公安机关(公章) 责任单位(公章)
责任单位责任人: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,严厉打击盗窃有色金属、“三电”设施和收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,全面落实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》,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长效工作机制,按照省公安厅、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,特签订责任书:
一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:城乡居民及企废钢网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家具,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。
二、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:用于建筑、铁路、通讯、电力、水利、油田、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,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。
三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在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、营业厅、主要通道、保管库房、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。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,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。特种行业经营者太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、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,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。
四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,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,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;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,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。
五、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、承揽下列废钢网物品:1、易燃、易爆物品,剧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;2、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,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;3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;4、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它物品。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,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,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、公安机关报告废钢网。
六、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,服务对像为个人的,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,如实登记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。服务对象为单位的,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,如实登记单位名称、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,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、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。
七、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,除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新旧程度等信息外,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登记相关信息:物品为机动车的,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、车型、颜色、牌照号码、发动机号码、车架号码等;物品为非机动车的,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、型号、颜色、编码等,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;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、油田、供电、电信通讯、矿山、水利、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,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。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。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。
八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,本单位(个人)、派出所、备案单位各一份。
公安机关(公章) 责任单位(公章)
责任单位责任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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